{"billNo":"107032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議案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曾銘宗","黃昭順","羅明才","王惠美","李彥秀","孔文吉","柯志恩","呂玉玲","盧秀燕","陳宜民","徐志榮","王育敏","吳志揚","許淑華","徐榛蔚","張麗善","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5: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06號委員提案第21743號","laws":["01970"],"提案編號":"1706委2174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有鑑於電子遊戲場所空氣環境不佳，人員出入複雜，常成為犯罪與疾病的溫床，因此不時有人無端暴斃或鬥毆事件發生，過去亦曾發生男子無端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發生，讓電子遊戲場的安全亮起紅燈。為有效維護幼童出入或逗留電子遊戲場所之安全，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增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的設立限制，並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70","law_nam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n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law_content_id":"01970:01970:2000-01-14-制定:11","說明":"限制級有賭博類、育樂類及鋼珠類等等，電子遊戲涉及比較多的暴力血腥級情色等等，對幼童的危害與影響比普通級更嚴重，實有必要與普通級作有效區隔，為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安全，本席等增列限制級遊戲場之設立限制。","修正":"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n一、普通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五十公尺以上。\n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n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現行":"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n\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law_content_id":"01970:01970:2009-05-26-修正:20","說明":"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空氣環境不佳，人員出入複雜，常成為犯罪與疾病的溫床，因此不時有人無端暴斃或鬥毆事件發生，近日更有男子無端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發生，讓電子遊戲場的安全亮起紅燈。為有效維護幼童出入電子遊戲場所之安全，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n\n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本席等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及第八款，「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修正":"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但十二歲以下者進入及逗留，需父母之一者陪同。\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並應設置明顯之禁止標示。\n八、營業場所嚴禁提供、販售、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如發現上述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