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1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陳曼麗","江永昌","吳秉叡","王榮璋","葉宜津","陳瑩","邱議瑩","李俊俋","劉建國","鄭運鵬","周春米","施義芳","吳琪銘","蕭美琴","李麗芬","陳素月","林淑芬","林昶佐","吳焜裕","陳賴素美","蔡適應","鍾孔炤","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4: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754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21754","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因「政黨法」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為求「政黨」之定義明確，本法應予配套修正。此外，為強化資訊公開透明，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於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公開於電腦網路供人查閱。爰此，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黨法」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本法第二條有關政黨之定義應配套修正。\n二、為求節能減碳，同時保障資訊公開性及易達性，爰刪除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以公開於電腦網路為主。\n三、因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繁多，考量作業時間，將公開之期程由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說明":"因「政黨法」已公布施行，故「政黨」之定義為「依政黨法完成備案之團體」。惟該法公佈施行前，「政黨」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為求定義明確，酌修正本條文第二款之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n二、政黨：指依政黨法完成備案或於該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n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n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n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所稱「會計報告書」，即「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為求明確故統一使用全稱。\n\n二、為求節能減碳，並保障資訊公開性，刪除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相關規定，以公開電腦網路為主。\n\n三、因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繁多，考量作業時間，將公開之期程由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