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1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莊瑞雄","蘇震清","陳曼麗","姚文智","蘇治芬","陳明文","郭正亮","周春米","余宛如","賴瑞隆","吳玉琴","葉宜津","施義芳","鍾孔炤","劉建國","陳素月","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4: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1756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1756","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鑑於公部門高階主管轉任私立學校職務之現象並非僅存在於教育部，其他機關公務人員也有前例，應整體考量，一體適用。爰此，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以避免部分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無法秉公處理私立學校之問題，造成原任職關係在公私部門間不當利益衝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條文僅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不得至與其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任職，未限制離職公務員擔任非屬營利事業之私立學校職務。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之資源與權力，圖利業者與私立學校，造成原任職關係在公私部門之間的不當利益衝突，應明訂公務員離職後禁止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n二、私立學校為爭取經費或加強與政府部門互動，會延聘教育部退休官員到校擔任重要職務。根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統計，過去二十年來教育部有四名部長、十一人次的次長、八人次司長與八人次的主任秘書等官員，在其離職後到私立學校擔任校長、董事。此種狀況可能使教育部官員為謀退休出路，在任內制定偏袒私校經營者的政策，也會影響私立學校正常發展。","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現行條文僅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不得至與其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任職，未限制離職公務員擔任非屬營利事業之私立學校職務。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之資源與權力，圖利業者與私立學校，造成原任職關係在公私部門間的不當利益衝突，應明訂公務員離職後禁止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1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