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委員楊鎮浯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80702009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許淑華","周陳秀霞","江啟臣","黃昭順","林德福","蔣乃辛","陳雪生","陳學聖","費鴻泰","蔡易餘","李昆澤","陳超明","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8T21:25: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76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76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警方攔檢而加速逃逸事件層出不窮，執行員警須於後方追緝，進而造成許多警員傷亡事件，更讓一般民眾無辜受害。此外，就現行法律規定，當汽車駕駛人遇警方臨檢時，若「停車拒測」最高可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但遇攔查「拒檢逃逸」，罰鍰則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其兩者間之罰則有違公平正義且不符比例原則，故為有效遏止其不當行為一再發生，維護交通安全。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之案件，從103年8,431件，104年9,652件，105年9,544件，106年8,134件，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讓基層員警遇加速逃逸駕駛者追車之危險事件層出不窮，不僅讓警察們執勤時曝露於高風險狀態中並加重其精神壓力，也危及一般民眾之生命安全。\n二、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因攔檢不停而加速逃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然若「停車拒測」最高可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顯見其兩者間之罰則有失公平，不符比例原則。\n三、為保障執行員警之人身安全，降低追緝拒測逃逸之駕駛而衍生傷亡事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屢次發生，造成危及員警們之生命安全，更傷及一般民眾，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74","說明":"一、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之案件，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讓基層員警遇加速逃逸駕駛者須追車之危險事件層出不窮，不僅讓警察們執勤時曝露於高風險狀態中並加重其精神壓力，也危及一般民眾之生命安全。\n\n二、為保障執行員警之人身安全，降低追緝拒測逃逸之駕駛而衍生傷亡事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屢次發生，造成危及員警們之生命安全，更傷及一般民眾，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