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議案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曾銘宗","林為洲","盧秀燕","呂玉玲","李彥秀","林麗蟬","柯志恩","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吳志揚","黃昭順","林昶佐","鍾孔炤","陳曼麗","洪慈庸","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5: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1768號","laws":["03626"],"提案編號":"1537委21768","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為保障性少數族群的勞動權益，消弭就業歧視，應將性傾向納入禁止歧視事由，以維護各族群平等的權益與機會，並建構我國尊重多元、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爰提案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傾向在憲法平等權的規範範圍中：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僅是例示五種禁止歧視事由，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n二、性傾向亦應以明文規定納入平等保障，使事業不得以性傾向為由大量解僱勞工，以避免勞工僅因其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遭受解僱。","對照表":[{"law_id":"03626","law_name":"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n\n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n\n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law_content_id":"03626:03626:2003-01-13-制定:13","說明":"為保障性少數族群之勞動權益，消弭對不同性傾向的差別待遇，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性傾向納入平等保障，事業不得以性傾向為由大量解僱勞工。","修正":"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n\n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n\n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