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4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議案名稱":"「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0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8人分別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107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0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600"}],"提案人":["蔡培慧","陳曼麗","蔡易餘"],"連署人":["鍾佳濱","管碧玲","鍾孔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淑芬","許智傑","吳玉琴","葉宜津","余宛如","洪宗熠","李昆澤","李俊俋","何欣純","黃秀芳","黃偉哲","吳焜裕","林靜儀","尤美女","邱泰源","陳瑩","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6"}],"mtime":"2024-01-18T21:24: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30","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6","會期":5,"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1779號","laws":["01798"],"提案編號":"870委21779","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陳曼麗、蔡易餘等24人，為促使成人終身教育之推廣能穩健發展，並培養社區大學成為獨立思考、知識重構與實踐之場域，讓成人可經由社區大學的知識傳遞與教育系統，養成獨立思辨及增進公民素質之人格，進而關懷與投入公共事務。社區大學之重要性是在於其突破傳統教學形式，參與式教學讓師生成為共同主體，並向廣泛客體擴展對知識的理解。然八十七年第一所社區大學成立迄今，各縣市政府僅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自治法規，經過二十年的運作，單由各縣市政府的自治法規顯有不及之處，為讓終身學習之機制完備並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應訂定相關上位法源，明定社區大學定位、發展方向及輔導獎勵措施，爰提案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8","law_nam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終身學習並啟發公民精神，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公民知識、實踐社會參與，共創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以弭平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社區大學之目標與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培育公民獨立思辨、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樂齡學習、強化在地認同、在地人才培育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研議與整合全國社區大學發展整體政策與方針。","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政策，應設置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擬定社區大學發展政策，整合各部會資源，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說明":"一、依據中央層級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擬定之政策目標，也成立直轄市、縣（市）層級委員會。\n\n二、明定該委員會之功能，為使社區大學能有多元適性發展，該會應有跨領域之代表，並按比例派任。","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就機關代表、跨領域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在地組織及團體組成，按照比例（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社區大學之設立。\n\n三、社區大學之評鑑。\n\n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n\n五、社區大學之終止委託。\n\n六、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俾利於連結在地文化，促進地方發展。\n\n二、第二項社區大學得依照需求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或備查。","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城鄉發展平衡、在地連結與文化，以確保各地區終身教育之均衡發展，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說明":"社區大學設立除提升公民素質及參與公共事務之目標外，亦具有終身學習資源共享理念，因此招收學員資格不應受到特殊條件所限制。","增訂":"第七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說明":"一、第一項社區大學設立，應明定非營利並具有其公益性質。\n\n二、第二項受託單位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與目標，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三、第三項明定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代表組成。","增訂":"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n\n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由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代表共同草擬章程，並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代表組成，應由學員、講師、校務行政共同參與，其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為確保社區大學辦學穩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場地。\n\n二、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提供社區大學辦學場地之學校或機關（構），並依照需求協助相關設備，提升社大辦學品質。\n\n三、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狀況與地方財政，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機關（構）補助或獎勵。","增訂":"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協助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社區合作及其他活動使用。\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協辦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並協助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n\n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機關（構），應予補助或獎勵。"},{"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社區大學業務。","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社區大學事務必要之協調，並建立監督、輔導、考核制度。"},{"說明":"對於社區大學辦理有特殊績效者，得酌予獎勵。","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社區大學辦理績效有特殊表現者，應給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照社區大學辦學狀況予以獎補助。","增訂":"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合理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應視社區大學辦理績效優良，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明定目前社區大學之辦理績優評鑑之指標，目前評鑑制度與補助多為以學生數量為評量，應納入推動公民教育之教學方式及成效。\n\n二、為扎根在地社區，應鼓勵社大與在地居民合作，社區大學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結合，推廣在地特色與體驗教學之課程，融入自然環境、農林漁牧業、風土文化等具地方元素教材，以增加在地連結，深化在地合作。","增訂":"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n\n社區大學之辦理績優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n\n一、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n\n二、推展社區發展。\n\n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n\n四、增進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成效。\n\n五、促進民眾公共事務參與能力。\n\n六、增進在地社區與組織合作。\n\n七、協助拓展在地文化與體驗課程。\n\n八、發展多元議題。\n\n九、結合地方產業活化教學領域。\n\n十、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說明":"一、終身教育與社區大學的推廣，需將各縣市轄區的發展狀況納入考量，位於偏遠區域之社區大學，負有教育推廣、在地方展與公共事務連結之重要性，為弭平學習機會與地域落差，應予以實質鼓勵措施，讓偏鄉民眾也能享有平等學習之機會。\n\n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偏遠地區，提供適當資源，以促進區域公民基地均衡發展。","增訂":"第十四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依照偏遠地區之特性及需求，以健全偏遠地區發展，應挹注必要資源，建立公民發展基地，促進城鄉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另非偏遠地區，中央主管亦可考量區域發展，協助其發展資源。"},{"說明":"一、第一項社區大學課程的多元，使得身在此中的老師、學員或者在其中工作與服務的人員，透過教學與集體行動，擴大彼此連結，亦創造不同專業間的相互交流，進而促成終身教育過程能產生新的學習經驗，並透過社區大學既有之公民課程，將此經驗有效地融入社會公共事務參與過程，以達提升公民參與之目標。\n\n二、第二項為增加社區大學多元師資，得聘請相關背景之教師、業界師資，並發展在地特色課程，得聘用在地居民或組織者，擔任師資協作課程，以促進地方人才活用。","增訂":"第十五條　為培育社區大學師資及增加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公民素質之知能，得定期辦理社區大學師資培訓課程，強化公民教育、社會參與及多元文化等相關課程。因應課程教學需要，得聘請社區相關背景之兼任教師、業界師資、社區專業人士或組織者。"},{"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以鼓勵學員學習，促進終身學習之目的。\n\n二、第二項明定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得授予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n\n前項發給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社區大學教育發展事項之研究與調查，以作為未來政策方向與執行檢討之參考依據。","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前瞻及創新發展，應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策略等面向，定期進行研究，作為提升社區大學健全、多元發展之政策依據。"},{"說明":"明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