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陳學聖"],"連署人":["顏寬恒","蔣乃辛","陳雪生","陳超明","馬文君","徐志榮","曾銘宗","柯志恩","王育敏","孔文吉","李彥秀","賴士葆","林麗蟬","陳宜民","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1: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1783號","laws":["04687"],"提案編號":"234委2178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陳學聖等17人，鑑於為推動年金改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完成立法並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惟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法規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一起實施，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事項之立法實施，涉及甚廣，且年金改革宜軍、公、教、勞四者並行，然目前僅有公、教訂立新法，基於法規範一致性，宜待軍人與勞工部分之法制完成，四者並行改革實施，以符合公平平等原則與改革方向之一致性，爰修正本法第九十五條，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3","說明":"一、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本條例雖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惟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公平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爰修正第一項，本條例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n\n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應自條文實施後不再適用，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勞工保險條例相關修正條文於同日施行，其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