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議案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2807011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400"}],"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陳曼麗","黃秀芳","陳其邁","鄭運鵬","劉建國","蔡易餘","莊瑞雄","何欣純","吳焜裕","周春米","鍾孔炤","呂孫綾","尤美女","李俊俋","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0"}],"mtime":"2024-01-18T21:21: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433號委員提案第21787號","laws":["02545"],"提案編號":"1433委21787","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有鑑於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範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義務，然而當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意識不清等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將難以履行其告知義務，為避免感染者於上述特殊情境下違反本條例，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規範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義務。然而當感染者就醫時處於昏迷、意識不清等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之狀態，或因身處之環境無法保障其隱私時，若要求感染者於上述情境下說明其身分，恐有違本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n二、綜上所述，為避免感染者於上述特殊情境下違反本條例，爰提案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2545","law_nam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n\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07-06-14-全文修正:12","說明":"一、緊急情況如感染者因傷勢呈現昏迷、休克、昏厥等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之狀態。\n\n二、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且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之環境。\n\n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現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15-01-20-修正:24","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增訂但書，避免感染者因處於緊急情況或因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免除感染者之相關罰責。\n\n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n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