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1: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1799號","laws":["07130"],"提案編號":"1685委21799","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台灣能有今日的安定環境，不僅要感謝三軍官兵誓死捍衛國家的犧牲奉獻，警察人員不分晝夜的堅守崗位，以及消防人員無畏風雨的冒險犯難。由於他們付出青春保衛著我們的社會，所以國家必須要讓他們無後顧之憂，讓他們老有所養。基於婦聯會的資產，最開始也是最大的一筆收入是來自勞軍捐，不該是任何人或任何團體的私產。故婦聯會資產應該收歸國有，但要本於初心，將這筆國庫新增加的收入，用在軍警消身上，讓曾經為台灣國家安全付出過的老兵，讓這些為社會犧牲奉獻的軍警消人員，生活安定無虞，子女家庭得以受到良好照顧，這是我們這個社會該做的事，也是道義與責任。爰此，親民黨團擬具「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除繼續照顧當年隨政府撤退來台之資深榮民老有所養，更對那些出生入死，因公死亡或傷殘之軍警消人員，協助其家庭照顧與生活扶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30","law_name":"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名稱","title":"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名稱","名稱":"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law_id":"07130","law_name":"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軍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使其無後顧之憂，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說明":"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n\n一、依國防機關組織法執行國防任務之人員。\n\n二、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n\n三、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n\n四、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n\n五、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n\n六、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n\n七、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n\n八、協勤民力。\n\n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增訂":"第四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及未成年子女教育金。\n\n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n\n三、隨政府撤退來台資深榮民之生活照護金。\n\n四、退撫舊制校級以下軍官之生活慰助金。\n\n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因公傷亡專案慰助金。\n\n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n\n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說明":"明定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增訂":"第五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由婦聯會收歸國有之財產中380億元撥入本基金。\n\n二、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全數撥入本基金。\n\n三、社會各界人士捐贈。\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n\n五、本基金之其他收入。\n\n本基金為動本基金。"},{"說明":"明定本基金應設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管理會。","增訂":"第六條　本基金設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n\n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說明":"明定基金管理會之成員組成方式及任期","增訂":"第七條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國防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n\n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n\n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說明":"明定管理會會議召集程序。","增訂":"第八條　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說明":"明定本基金應注重安全性及收益性","增訂":"第九條　本基金應注重安全性及收益性，其存管應依國庫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本基金應依預、決算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增訂":"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增訂":"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規定訂定會計制度。"},{"說明":"明定本基金管理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