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407/10845014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楊曜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及委員徐志榮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3070200900"}],"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曾銘宗","黃昭順","賴士葆","許淑華","許毓仁","吳志揚","柯志恩","呂玉玲","馬文君","王育敏","林麗蟬","顏寬恒","林為洲","林德福","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3"}],"mtime":"2024-01-18T21:22: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9-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180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53委21805","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鑑於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能因受扶養義務之老人曾對其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業經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嗣卻仍遭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全額償還保護及安置費用，有違事理之衡平，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合理之償還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國家所負保護救助義務，依社會救助補充性原則，固屬後順位義務，惟扶養義務經減輕或免除後，超過此限度之外，國家之保護義務已不再得以後順位義務履行視之，而不宜要求扶養義務人全額負擔主管機關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再者，扶養義務既經減輕，扶養義務人亦僅於減輕後之扶養義務範圍內，受有免於自己清償扶養義務之利益，逾此範圍，主管機關乃係履行自己之公法義務，無由恣意轉嫁其應負擔之公共履行成本。爰增訂第四項，明訂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項規定向直系血親卑親屬請求償還時，償還範圍不應架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形成之扶養權利義務秩序，而應依民事法律關係認定償還責任之界限。\n二、又依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扶養請求事件之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處分權（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且對此所成立之調解，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參照），故縱扶養義務人係因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認諾裁判而得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惟無論如何皆得依民事程序及實體法規形成扶養權利義務關係，自仍應有增訂第四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所定之國家所負保護救助義務，依社會救助補充性原則，固屬後順位義務，惟扶養義務經減輕或免除後，超過此限度之外，國家之保護義務已不再得以後順位義務履行視之，而不宜要求扶養義務人全額負擔主管機關支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再者，扶養義務既經減輕，扶養義務人亦僅於減輕後之扶養義務範圍內，受有免於自己清償扶養義務之利益，逾此範圍，主管機關乃係履行自己之公法義務，無由恣意轉嫁其應負擔之公共履行成本。爰增訂第四項，明訂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項規定向直系血親卑親屬請求償還時，償還範圍不應架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形成之扶養權利義務秩序，而應依民事法律關係認定償還責任之界限。\n\n二、又依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扶養請求事件之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處分權（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且對此所成立之調解，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參照），故縱扶養義務人係因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認諾裁判而得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惟無論如何皆得依民事程序及實體法規形成扶養權利義務關係，自仍應有增訂第四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修正":"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扶養義務經減輕或免除者，依其扶養義務範圍定前項償還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