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2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黃偉哲"],"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俊憲","鍾佳濱","呂孫綾","趙正宇","郭正亮","許智傑","羅致政","高志鵬","何欣純","陳學聖","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吳焜裕","施義芳","姚文智","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2: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1814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181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黃偉哲等21人，鑑於颱風、豪雨所造成之海上漂流竹木，怵目驚心，嚴重妨礙船舶航行及作業安全。惟政府並未積極進行清理，僅消極地透過通訊電台，廣播漂流木散佈位置，呼籲漁民注意航行安全。卻反在漁民清理打撈漂流木之後，要求海巡、警察或港區等機關通報林業或地方機關依「遺失物」原則辦理，應予通報、判識、保管、交存、招領，儼然以「侵占嫌疑」視之。此無異於警告漁民不得清理環境髒亂，不得見義勇為，漁民也因惶恐動輒觸法，不敢清理航路障礙木，船舶航行險象環生，生命財產飽受威脅。雖然森林法明定「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漂流木視同國家「遺失物」，政府需在一個月內完成清理、註記，但實際作為僅限於「陸域」，排除「海域」。海上漂流木，政府力有未逮，鞭長莫及，任其四處漂流，缺少積極作為，視之如「廢棄物」、「無主物」。焉能在漁民清理打撈入港之後，反以占有「遺失物」認定，有如懲罰人民進行公益，羅織入罪，危害人民權益甚鉅。爰提出「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按漂流木所在位置，區分為「海域」及「陸域」，分別按「無主物」及國家「遺失物」之原則處理，以利航行安全，保護國家資產，增進人民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五項，明定「海域」及「陸域」範圍之天然災害漂流竹木處理原則。\n\n二、依第三條第二項「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故天然漂流木視同國家遺失物，由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惟海上漂流木，政府雖知其散佈位置，但囿於主管機關並未具備船舶及專業打撈人員，故目前處於無單位管理之狀態，而放任其四處漂流，妨礙船舶航行，危害人員及機具之安全。\n\n三、就妨礙航行安全之漂流物，相關法律訂有合理之處理原則可參，按漁港法第十七條「……漂流物……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既然海上漂流木無政府單位負責，理應認定為廢棄物，漁民可以逕予處理。\n\n四、故按國有竹木漂流所至之範圍，應區分為海域及陸域二者，「海域」範圍以「無主物」原則處理，「陸域」範圍，以國家「遺失物」原則處理。\n\n五、就陸域範圍，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應由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漂流物保管及處理。爰將第五項有關漂流之國有林竹木之清理註記權責機關，修正為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n\n六、因貴重木為國家重要資財，爰增列除外規定-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目前中央認定之貴重木樹種，有：紅檜、台灣扁柏、巒大杉、烏心石、牛樟、台灣肖楠、台灣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黃連木、毛柿等。\n\n七、新增第六項。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精神，明定漂流竹木所在之當地原住民，主管機關依第五項第二款公告自由撿拾規定，並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行為之需，得撿拾清理貴重漂流竹木。","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按所在之範圍，得自由撿拾清理之原則如下：\n一、位於海域者，人民經由船舶行之。\n二、位於陸域者，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於該期間內清理註記完畢之漂流竹木，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當地居民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行之。\n前項第二款除外規定，於當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撿拾清理漂流竹木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