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3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鍾孔炤","鍾佳濱","尤美女","王榮璋","蘇巧慧","蘇治芬","鄭寶清","陳瑩","張廖萬堅","郭正亮","吳秉叡","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議瑩","劉世芳","賴瑞隆","蔡易餘","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3: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1822號","laws":["04327"],"提案編號":"1679委21822","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為建立事權統一、檔案管理資源充分整合的檔案管理機關，爰整併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配合組織調整，將修正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之條文。爰擬具「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27","law_name":"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4327:04327:2003-12-30-制定:2","說明":"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主管機關。"},{"現行":"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n\n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n\n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n\n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n\n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law_content_id":"04327:04327:2003-12-30-制定:4","說明":"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主管機關管理。\n\n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主管機關管理。\n\n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n\n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主管機關管理。\n\n前項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現行":"第五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n\n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law_content_id":"04327:04327:2003-12-30-制定:5","說明":"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第五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主管機關派人具領。\n\n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主管機關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現行":"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law_content_id":"04327:04327:2003-12-30-制定:6","說明":"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第六條　主管機關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現行":"第七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n\n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n\n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law_content_id":"04327:04327:2003-12-30-制定:7","說明":"配合組織變更，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第七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主管機關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n\n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之。\n\n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3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