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3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議案名稱":"「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441/10843014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441/108430144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441/10843014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441/10843014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9人及委員林昶佐等21人分別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70702022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鍾孔炤","鍾佳濱","尤美女","王榮璋","蘇巧慧","蘇治芬","鄭寶清","陳瑩","張廖萬堅","郭正亮","吳秉叡","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蔡易餘","劉世芳","賴瑞隆","邱議瑩","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23"}],"mtime":"2024-01-18T21:23: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9-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445號委員提案第21825號","laws":["01111"],"提案編號":"1445委21825","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鑑於褒揚條例自民國二十年公布施行後，僅經過民國七十五年的修正，然而早期帶有君主封建色彩的褒揚制度早已不合時宜，且其中受褒揚之事項或因時空相異，或標準難以認定，或已與其他國家榮典重複等，皆應重新予以檢討。受褒揚人生平事蹟宣付史館或方志保存之概念，於現代社會中亦難以達到宣揚效果，已無存在必要；且為維護省縣市自治及自主，不應強令省縣市志收錄該項內容，實務上亦難以運作。爰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11","law_name":"褒揚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修正制定本條例之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褒揚國民無畏犧牲生命，貢獻國家及社會，以樹立典範，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n\n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n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n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n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n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n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n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n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n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n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n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說明":"一、早期褒揚制度仍帶有君主封建色彩，早已不合時宜。且其受褒揚之事項因時空相異，難以適用，或是標準難以認定。\n\n二、褒揚制度亦與其他國家榮典重複，例如勳章、獎章等，應予檢討。\n\n三、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總統依法受與榮典。因此，受褒揚之事項，應以較高標準認定，以免流於人情壓力授予或失去國家名器之功用。因此限縮褒揚之範圍，僅以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為限。","修正":"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n\n一、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n二、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現行":"第三條　褒揚方式如左：\n一、明令褒揚。\n二、題頒匾額。\n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law_content_id":"01111:01111:1986-11-18-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修正":"第三條　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現行":"第四條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law_content_id":"01111:01111:1986-11-18-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修正":"第四條　明令褒揚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現行":"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law_content_id":"01111:01111:1986-11-18-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第二條修正內容。","修正":"第五條　受褒揚人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現行":"第六條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law_content_id":"01111:01111:1986-11-18-全文修正:6","說明":"配合國史館組織調整，並刪除不合時宜的宣揚方式。","修正":"第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