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3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林俊憲","江永昌","蔡適應","陳素月","邱泰源","吳琪銘","洪宗熠","李麗芬","蔡易餘","鍾孔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鍾佳濱","蔡培慧","許智傑","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3: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83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83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鑑於網路傳播媒介性質特殊，散布足以使公眾心生畏懼之言論和訊息更加快速，造成公共安全秩序影響的層面更加廣泛，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網路傳播媒介特性使得訊息流通非常即時、快速，訊息擴散的範圍層面也較廣泛，若利用網路散布不利於公共安全秩序之訊息，對公眾造成的恐慌以及社會秩序的影響也較顯著，故針對以網路犯恐嚇公眾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n二、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恐嚇或不利於社會秩序之言論，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此一不特定、多數性恐嚇行為類型，有別於其他散布恐嚇言論之管道及形式（如：面對面、紙本信件等），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散布恐嚇言論之形式來得嚴重、造成社會的影響甚鉅，實有加重刑期之必要。\n三、不同樣態之犯罪應予以不同輕重的量刑，本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亦有針對利用電子通訊等工具行使詐術，加重處罰的規範，故訂定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72","說明":"一、鑑於網路傳播媒介特性使得訊息流通非常即時、快速，訊息擴散的範圍層面也較廣泛，若利用網路散布不利於公共安全秩序之訊息，對公眾造成的恐慌以及社會秩序的影響也較顯著，故針對以網路犯恐嚇公眾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n\n二、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恐嚇或不利於社會秩序之言論，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此一不特定、多數性恐嚇行為類型，有別於其他散布恐嚇言論之管道及形式（如：面對面、紙本信件等），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散布恐嚇言論之形式來得嚴重、造成社會的影響甚鉅，實有加重刑期之必要。\n\n三、不同樣態之犯罪應予以不同輕重的量刑，本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亦有針對利用電子通訊等工具行使詐術，加重處罰的規範。","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3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