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7/LCEWA01_0905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7/LCEWA01_0905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許智傑","蔡適應"],"連署人":["蘇巧慧","鄭寶清","林岱樺","高志鵬","吳琪銘","劉世芳","鍾佳濱","洪宗熠","趙正宇","羅致政","李麗芬","莊瑞雄","何欣純","呂孫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2: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0","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7","會期":5,"字號":"院總第467號委員提案第21843號","laws":["01303"],"提案編號":"467委2184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許智傑、蔡適應等17人，鑑於目前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之民眾相當不便，為落實促進人權保障及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提出「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修法要求領事事務局會同協助未設有辦事處之地方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辦理民眾受理護照辦理業務，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俾利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辦理，免於南北舟車勞頓之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目前護照辦理，領事事務局僅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四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南部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相當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要求主管機關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應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n\n三、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服務，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查新北市政府「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修正":"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主管機關應在未設有辦事處之縣市，會同協助、輔導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