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8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8/LCEWA01_0905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8/LCEWA01_0905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黃昭順","陳明文","高志鵬","莊瑞雄","江永昌","陳學聖","曾銘宗","郭正亮","盧秀燕","鄭寶清","黃偉哲","賴瑞隆","張麗善","林俊憲","蘇震清","劉建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mtime":"2024-01-18T21:20: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3","last_time":"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1847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21847","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8人，為落實社會公平，及發揮公益彩券之最大價值，爰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逾期未領之中獎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作為未來開獎之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益彩券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之獎金則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n二、公益彩券自民國88年年底開始發行至今，提供弱勢族群無數就業機會。公益彩券盈餘，補充我國社會福利經費來源，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活動、45%提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及5%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長期下來公益彩券之發行確實為台灣社會帶來莫大的助益。\n三、查財政部發行之統一發票，若有中獎但逾期未領之獎金，仍會滾入獎金池，作為下期發票獎金之用，再由財政部適時加開對獎號碼，提高民眾對獎之意願，達到民眾主動索取發票之目的，進而完成稅捐稽查之目標。\n四、公益彩券本就由民眾自行出資購買，且逾期未兌領之獎金仍是中獎獎金之部分，因此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更加合理。而藉由公益彩券獎金的積累，提昇民眾參與誘因，進而帶動整體銷售，結局促使社福經費更加充裕。也讓所有人都能藉由公益彩券，為提升社會福利盡一份心力。\n五、為落實社會公平，及發揮公益彩券之最大價值，爰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逾期未領之中獎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作為未來開獎之用。","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n\n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n\n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08:01608:1995-06-16-制定:11","說明":"一、公益彩券自發行至今，提供弱勢族群無數就業機會。公益彩券盈餘亦補充我國社會福利經費來源，確實為台灣社會帶來助益。\n\n二、公益彩券本就由民眾自行出資購買，且逾期未兌領之獎金仍是中獎獎金之部分，因此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更加合理。而藉由公益彩券獎金的積累，提昇民眾參與誘因，進而帶動整體銷售，結局促使社福經費更加充裕。也讓所有人都能藉由公益彩券，為提升社會福利盡一份心力。","修正":"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n\n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n\n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