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9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8/LCEWA01_0905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8/LCEWA01_0905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陳學聖","劉建國","鄭運鵬","盧秀燕","林岱樺","高志鵬","曾銘宗","鄭寶清","張麗善","黃偉哲","黃昭順","郭正亮","陳明文","林俊憲","江永昌","蘇震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mtime":"2024-01-18T21:20: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3","last_time":"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8","會期":5,"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849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1849","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9人，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及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之執行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病況危急之病人，應該立即依其專業能力給予病人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並不得無故拖延。申言之，不論何種理由，醫師對危急之病人，不得有任何迴避行為。\n二、醫療場所日復一日負責維護全國人民的身心健康。不論是突發事故或是發燒生病，皆須到醫療場所接受醫師專業診斷並治療，以恢復健康狀態。根據衛福部統計2016年醫院平均每日門診約40萬人次，業務量本就繁重，因此維持醫療場所秩序格外重要。醫師能專心執行醫療行為，亦對我國醫療品質有所助益。\n三、然而，醫師受到暴力對待事件層出不窮，不時就有病人因不滿久候，恐嚇或辱罵醫師；更甚者，對醫師拳打腳踢，罔顧醫師之人身安全。根據衛福部的統計，2014年通報醫療暴力207件、2015年增加到214件；2016年暴增到290件，醫療暴力案件逐年上升，嚴重影響醫療場所之秩序。\n四、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與其事發後處罰，給予醫師事件發生前即有權利為維護自身之安全，而採取必要迴避行為，更加能夠保障醫師之人身安全，亦能維護醫療場所之秩序。\n五、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及維護人民就診之品質，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n。","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33","說明":"一、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給予醫師事件發生前即有權利為維護自身之安全，而採取必要迴避行為，更加能夠保障醫師之人身安全。\n\n二、為維護我國醫療場所之秩序、保障醫師之生命安全及維護人民就診之品質，爰增訂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行為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修正":"第二十一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n\n若病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或危害醫師之人身安全，醫師得採取必要迴避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