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0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8/LCEWA01_0905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8/LCEWA01_0905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陳賴素美","莊瑞雄","邱志偉","劉世芳","吳秉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郭正亮","吳焜裕","洪宗熠","蘇治芬","陳曼麗","姚文智","江永昌","李昆澤","李俊俋"],"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mtime":"2024-01-18T21:20: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3","last_time":"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8","會期":5,"字號":"院總第7號委員提案第21859號","laws":["01532"],"提案編號":"7委21859","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鑑於中央銀行理事會成員規定，自民國六十八年修正後未再變動。如今美國現任總統川普號召製造業回流、全球製造業分工洗牌、數位新經濟崛起，台灣處於經濟局勢丕變的時代，中央銀行與財經部會皆面臨重重挑戰。為強化央行理事會效能、帶動國家發展整體資源，理應將國家財經部會首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都列為理事會成員，爰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中央銀行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前項理事除央行總裁外、財政部長與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前項理事會成員規範於中央銀行法第五條，自民國68年後就未再修正過。\n二、當前央行理事會名單，並未列席我國兩重要財經部會首長，包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經查，國家發展委會主委一職於民國103年後出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一職，於民國92年後出現，皆晚於中央銀行法公布與修正日期。\n三、為更有效整合國家發展資源、面對劇變的國際經貿形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既然為我國重要之財經部會首長，理應更新央行組織法律規定，擔任我國央行理事會當然理事成員，以強化中央銀行理事會之功能。\n四、本修正案將法定當然常務理事，由原定之三人增列為五人，且其中四人為政府部會首長。為維持央行獨立性，避免央行常務理事多由政府部會首長擔任，爰一併調整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人數。常務理事會由原定五至七人，增為九至十一人；理事會由原定十一人至十五人，增為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對照表":[{"law_id":"01532","law_name":"中央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說明":"一、央行理事會理事成員，理應包含我國相關財經政策部會首長。因此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案，納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央行理事會當然理事、並為常務委員，期能強化央行理事會效能、更有效整合國家發展資源、因應劇變的國際經貿形勢挑戰。\n\n二、本修正案將法定當然常務理事，由原定之三人增列為五人，且其中四人為政府部會首長。為維持央行獨立性，避免央行常務理事多由政府部會首長擔任，爰一併調整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人數。常務理事會由原定五至七人，增為九至十一人；理事會由原定十一人至十五人，增為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修正":"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九人至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經職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