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8/LCEWA01_090508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8/LCEWA01_090508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billNo":"107042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4070200700"}],"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吳玉琴","林靜儀","陳賴素美","林淑芬","鍾佳濱","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劉世芳","李昆澤","郭正亮","蔡培慧","江永昌","余宛如","陳曼麗","李俊俋","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7"]}],"mtime":"2024-01-18T21:20: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13","last_time":"2018-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1862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186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等19人，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防止不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爰此，提案擬具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防止從中不法獲利。\n二、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n三、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資產，主管機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利，並訂定罰則，防止從中不法獲利。\n\n三、第二項，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n\n四、第三項，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增訂":"第十條之一　為落實前條文化創意之推廣，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之權益，主管機關對於藝文票券之交易，應防止任意從中哄抬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並訂定罰鍰標準。\n加價轉售藝文票券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張數與扣除成本後每張價差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