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9/LCEWA01_0905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9/LCEWA01_0905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榛蔚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委員王惠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30702001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莊瑞雄","鍾孔炤","邱志偉","陳曼麗","姚文智","郭正亮","王榮璋","李昆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賴瑞隆","吳秉叡","邱議瑩","江永昌","洪宗熠","劉世芳","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20","2018-04-24"],"會議代碼":"院會-9-5-9"},{"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4"}],"mtime":"2024-01-18T21:18: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0","last_time":"2018-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9","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87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870","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鑑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遇警攔檢，卻拒絕停車逃逸，違規車輛在道路上亂竄，不僅對用路人造成危險，甚至有惡意汽車駕駛人故意衝撞執勤警察，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由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拒檢者的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遏阻拒檢逃逸行為，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拒絕停車接受值勤警察稽查而逃逸者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民國105年因為交通違規拒檢的件數，高達9,544件，只有18%被攔截成功；106年則有8,134件，被攔截的有19%。違規拒檢案件有8成以上都是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遇警攔檢卻拒絕停車反而加速逃逸，違規車輛在道路上亂竄，不僅對用路人造成危險，甚至還有惡意駕駛人故意衝撞執勤人員後逃逸，危及執法人員安全。\n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拒檢逃逸的汽車駕駛人處罰過輕，針對違規拒檢逃逸，最重只處罰6千元的罰鍰，與拒絕酒測的9萬元罰鍰差距很大，讓違規駕駛人有僥倖心態，導致近來不斷發生警察因追緝拒檢逃逸的違規駕駛，卻致傷亡的不幸事件。\n三、為有效遏阻拒檢逃逸的危險行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拒絕停車接受值勤警察稽查而逃逸者之處罰，其罰金比照酒駕之處罰，由原新台幣3,000元~6,000元提高至15,000元~90,000元，若有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此嚇阻違規駕駛人之僥倖心態。","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74","說明":"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規拒檢並逃逸者，其罰金由原新台幣3,000元~6,000元提高至15,000元~90,000元，若有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此有效嚇阻違規拒檢逃逸之危險行為。","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