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9/LCEWA01_09050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9/LCEWA01_09050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22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2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17070200400"}],"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蕭美琴","李俊俋","鍾孔炤","鍾佳濱","鄭寶清","施義芳","陳曼麗","余宛如","段宜康","洪宗熠","呂孫綾","鄭運鵬","林靜儀","羅致政","賴瑞隆","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0","2018-04-24"],"會議代碼":"院會-9-5-9"},{"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9-6-36-24"}],"mtime":"2024-01-18T21:19: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0","last_time":"2018-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9","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87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876","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有鑑於人民之訴訟權係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釋字第762號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不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前揭憲法所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爰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n二、基於聽審原則下，被告具請求資訊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之重要機制。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異。\n三、又被告如無法適時獲知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致未能於法院調查證據時，對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相關證據資料充分表示意見，將有礙其防禦權之有效行使（釋字第762號參照）。爰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被告閱卷權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n\n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7-06-15-修正:38","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然本條有關被告閱卷權之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以及被告無法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均有違前揭憲法保障訴訟權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釋字第762號參照）。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n\n三、另刑事訴訟法上之輔佐人具補充被告事實上攻擊或防禦之能力，以期得受法院公平審判，其包括一般案件輔佐人（刑事訴訟法§35 Ⅰ）及特定被告輔佐人（刑事訴訟法§35 Ⅲ）。輔佐人既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訴訟行為，如對於案情所涉及卷證不得知悉，實難足以達成刑事訴訟法設置輔佐人之立法本旨。故於本條增訂輔佐人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複本。\n\n四、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被告如有非檢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之情事時，並得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後，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適時檢閱之，以符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意旨，自屬當然。」實務上如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複本影印、掃描或翻拍不清楚，或按事物之特性，使影本或複本無法完全取代實際物品的檢視，均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此，新增本法第3項之規定，於影本或複本不足以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於確保卷證安全下，被告或被告之輔佐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修正":"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n\n被告或被告之輔佐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複本。但卷宗或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n\n前項影本或複本，如不足以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於確保卷證安全下，被告或被告之輔佐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