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9/LCEWA01_0905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9/LCEWA01_09050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300"}],"提案人":["陳怡潔","顏寬恒","王惠美","馬文君"],"連署人":["林為洲","羅致政","陳宜民","林麗蟬","林德福","黃昭順","周陳秀霞","羅明才","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呂孫綾","孔文吉","李昆澤","李彥秀","許毓仁","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18-04-20","2018-04-24"],"會議代碼":"院會-9-5-9"},{"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3,22-1"}],"mtime":"2024-01-18T21:19: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0","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1886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1886","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顏寬恒、王惠美、馬文君等21人，鑑於近年來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虐兒事件頻傳，且往往皆是家長接送嬰幼兒返家，身體出現不適送醫急救後，才發現嬰幼兒遭到凌虐，近日更發生有一位嬰兒被打到全身骨折差點喪命，但當家長向托嬰中心要求真相時，該託嬰中心卻以沒有裝設監視器為由，無法提供家長真相，屆時告上法院，恐因證據不足，無法將施虐者繩之以法。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明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藉此遏阻凌虐幼兒行為發生；並於本法四十七條增訂違反第八條第六項之罰則，確保幼兒園遵守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虐待嬰幼兒的事件層出不窮，然因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一旦家長發覺小朋友身上有狀況，要求業者說明時，常被業者以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等為理由，無法提供，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也間接導致虐嬰案件頻傳。\n二、再者，我國當前薪資水平偏低，雙薪家庭儼然成為當前我國社會趨勢，少子化主因之一即嬰幼兒照顧問題，為讓家長能無後顧之憂，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加裝監視攝影系統確實有其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明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藉此遏阻凌虐幼兒行為發生；並於本法四十七條增訂違反第八條第六項之罰則，確保幼兒園遵守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n\n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n\n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n\n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n\n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5-06-15-修正:10","說明":"一、近年來幼兒受虐事件層出不窮，然因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一旦家長發覺小朋友身上有狀況，要求業者說明時，常被業者以無裝設監視器或監視器故障等為理由，無法提供，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也間接導致虐嬰案件頻傳。\n\n二、為改正前述情形，遏阻凌虐幼兒事件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增訂第六項，明定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n\n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n\n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n\n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n\n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其管理辦法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54","說明":"配合第八條修正，於本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幼兒園違反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得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n\n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未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