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9/LCEWA01_0905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9/LCEWA01_090509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孔文吉","呂玉玲","顏寬恒","陳超明","馬文君","曾銘宗","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盧秀燕","李彥秀","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周陳秀霞","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0","2018-04-24"],"會議代碼":"院會-9-5-9"},{"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9: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0","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9","會期":5,"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1892號","laws":["02591"],"提案編號":"845委21892","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有鑑於少子化問題嚴重，儼然已成為國安危機，且近年虐童、兒少事故傷害頻傳，台灣兒少意外事故死亡率攀升；然我國自102年組織改造後裁撤兒童局，將兒少業務改為衛福部轄下的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及「家庭支持組」主責，衍生出無主要負責窗口及資源分散等問題。為確保我國兒少身心之健全發展，應設置主責機構加以協助及規範，爰提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兒虐通報案件從2013年的34545件，大幅上升到2017年的59912件，遭性剝削的兒少人數也連續4年增加，光是2017上半年就有357名兒少受害足以顯見兒少問題嚴重。\n二、台灣的兒童死亡率居高不下，與其餘OECD國家相較，死亡率高於已開發國家，改善的幅度卻不如發展中國家。據統計荷蘭兒少意外死亡事故其比例為10萬分之3.7、瑞典為10萬分之4、日本為10萬分之4.6，台灣在OECD24個國家中名列倒數第三。\n三、我國兒保案件，從通報接案開始，到驗傷醫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最後到結案、轉銜或自立追蹤輔導等，僅在衛福部內，就橫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甚至心口司等部門，另外還可能涉及教育、勞動、司法等其他單位，兒保社工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還必須面對不同機關的程序，無助於我國兒少保護，故設置主責單位實有其必要性。\n四、我國在兒少家庭政策的公共支出，只占GDP的0.34%，然與其餘先進國家平均值2.43%相比，相差近2%。且據查2016年台灣兒少福利、保護、健康、教育、發展等項目的政府預算，僅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的3.87%，與日本的8.83%、美國的7.83%，相差甚遠。","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n\n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3-05-31-制定:5","說明":"一、我國兒保案件，從通報接案開始，到驗傷醫療、提供各項福利服務，最後到結案、轉銜或自立追蹤輔導等，僅在衛福部內，就橫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甚至心口司等部門，另外還可能涉及教育、勞動、司法等其他單位，兒保社工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還必須面對不同機關的程序，無助於我國兒少保護，故設置主責單位實有其必要性。\n\n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社會及家庭署之名稱及業務。\n\n三、第一項第六款：新增兒少及家庭署及其職務。\n\n四、原第一項第六款移至第一條第七款。","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社會福利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事項。\n\n六、兒少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及家庭支持事項。\n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