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7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培慧","陳曼麗"],"連署人":["莊瑞雄","劉世芳","吳玉琴","邱議瑩","黃秀芳","蘇巧慧","吳秉叡","趙天麟","李俊俋","羅致政","郭正亮","邱泰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靜儀","洪宗熠","周春米","施義芳","管碧玲","鍾孔炤","王榮璋","江永昌","張廖萬堅","鄭運鵬","李麗芬","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21900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21900","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陳曼麗等27人，為促進水資源永續經營及水力再生能源發展，應推廣適宜台灣水文環境之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普及，鑒於鄉村地區在水源涵養功能上肩負重要角色，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得支持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以強化水資源多元永續利用，提升地方使用再生能源之比例，增進居民公共福利，達成鄉村聚落能源永續、自立與自主之目標，爰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水資源具有逕流快急、降雨豐沛之特點，帶來豐富水力資源，水資源管理措施除重視水源涵養及保育，應增進包含水力資源之再生能源應用等水資源多元化經營。水力為地方重要替代性能源之再生能源選項之一，強化水力再生能源應用，提升鄉村聚落永續能源自主，減少鄉村對外界資源需求之依賴，並帶動地方經濟活動及發展動能。\n二、由於台灣水文環境特性在於擁有不同型態大小河川溪流，鄉村地區遍布圳路及溝渠，使鄉村極具水力再生能源之發展潛力，適宜推廣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應用。鑒於鄉村地區對水涵保育及涵養貢獻極大，水資源保育回饋措施應包含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興建，增進地方居民公共福利，並提高地方再生能源應用比例。","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二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算方式、費率、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分別定之。\n\n第一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n\n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n\n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n\n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n\n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n\n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n\n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n\n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地使用現況、使用面積及受限制程度，發給補償金，並由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締結行政契約。補償對象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優先，其發放標準及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定之。其行政契約應明訂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約處罰方式等。\n\n支用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但原住民族鄉應從優考量。\n\n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n\n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16-04-19-修正:15","說明":"一、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指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定義之川流式水力及其它利用溪流、河川、湖泊、圳路、溝渠與埤地等天然水力資源及人為水利設施，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微型水力發電設施裝置容量為一百瓩以下，微型水力發電設施裝置容量為一百至二萬瓩。\n\n二、台灣水力資源豐沛，政府應推廣符合生態永續指標之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發展以提升再生能源發展多元及擴大再生能源發展發電占比之目標。","修正":"第十二條之二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項目、對象、計算方式、費率、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分別定之。\n\n第一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微型與小型水力發電設施、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n\n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n\n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n\n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n\n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n\n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n\n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n\n前項第三款之補償應視土地使用現況、使用面積及受限制程度，發給補償金，並由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締結行政契約。補償對象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為優先，其發放標準及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定之。其行政契約應明訂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違約處罰方式等。\n\n支用於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但原住民族鄉應從優考量。\n\n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n\n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