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李昆澤","吳玉琴","張廖萬堅","吳秉叡","余宛如","鍾孔炤","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李俊俋","管碧玲","陳亭妃","劉世芳","羅致政","郭正亮","邱泰源","黃秀芳","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21902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21902","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自民國94年制定至今已逾12年，惟現行條文未明定政府資訊應公開之時程，為減少人民資訊落差，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落實資訊共享、施政公開之理念，積極推動政府資訊公開之即時性，爰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資訊應於三個月內主動公開，以貫徹本法開放政府資訊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8","說明":"增列第二項，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且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以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故明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修正":"第六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n\n前項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個月內公開。"},{"現行":"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9","說明":"增列第二項，為使人民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以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故明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修正":"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個月內公開。\n\n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