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張廖萬堅","李昆澤"],"連署人":["吳秉叡","吳玉琴","鍾孔炤","余宛如","陳亭妃","李麗芬","施義芳","黃秀芳","李俊俋","邱泰源","郭正亮","劉世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羅致政","管碧玲","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1:15: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1903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190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李昆澤等19人，有鑑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之高獲利，為遏阻此類行為，爰提高法定刑；同時對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等行為加重處罰。且為因應執法機關查緝和檢驗各級毒品之實務需求、降低查緝和檢驗成本，修正第一和第二級毒品，以及第三和第四級毒品之檢驗計算方式及持有標準。此外為提升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者之醫療、矯正之成效，修正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於三個月內就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以提升毒品防制、查緝和治療之成效，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5","說明":"一、考量毒品的製造、運輸和販賣等行為之高獲利，導致諸多不法人士無視現有法律規範，仍前仆後繼從事相關非法情事，爰此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提高相關非法行為所科之罰金，提高防制毒品擴散之效益。\n\n二、近年來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增加趨勢，為遏阻此類行為之成長，爰此修正第二項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期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10","說明":"一、有鑑於首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下降之趨勢，為避免青少年受話術、金錢等影響，被慫恿購買、轉售毒品，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爰此修正第一項，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重其刑。\n\n二、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健康的嚴重危害，為避免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爰此修正第二項，對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加重其刑。","修正":"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目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者，係依照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為標準，造成實際上查獲毒品的後續檢驗成本過高，影響查緝毒品的成效。為配合毒品查緝實務運作需求、降低查緝成本，爰此將第三項、第四項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n\n二、近年來查緝到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有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的情形，讓單一人員一次持有毒品克數可能遠低於目前規定之二十公克以上，造成實務認定和查緝困難，爰此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降低為五公克以上。\n\n三、因應實務需求，提高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上開毒品器具者之罰金。","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僅規範辦理講習機關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並未規範該條例第二項所指涉者，於明確期限內，接受毒品危害講習。\n\n二、為提升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者之醫療、矯正之成效，讓施用三、四級毒品者盡速了解毒品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並正確認識用藥之安全衛生，爰此修正第二項規定，讓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於三個月內就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於三個月內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