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榛蔚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委員王惠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3070200100"}],"提案人":["徐榛蔚"],"連署人":["曾銘宗","許毓仁","江啟臣","孔文吉","林德福","陳宜民","顏寬恒","張麗善","賴士葆","林為洲","林麗蟬","蔣乃辛","徐志榮","陳學聖","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4"}],"mtime":"2024-01-18T21:17: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90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904","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鑑於警察人員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並達成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採取攔停人、車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必要措施對人民進行身分查證；然現行法規對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駕駛人，僅就遇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攔檢不停者，定有罰鍰及吊扣駕照之處罰，但如為街頭攔查之可疑車輛，拒不停車者，僅能依一般交通違規，處數千元罰鍰；拒檢逃逸罰責似過輕，無法遏止駕駛人僥倖心理，致駕駛人拒停受檢並加速逃逸致肇事等情況時有所見，除增加員警值勤風險，對社會安全更造成威脅。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違反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定期間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就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傷亡者，亦增加處罰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警察人員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得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採取攔停人、車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必要措施對人民進行身分查證。\n二、然現行法規對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駕駛人，僅就遇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攔檢不停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但如為街頭攔查之可疑車輛，拒不停車者，僅能依一般交通違規，處罰款3千至6千元。\n三、拒檢逃逸罰責似過輕，無法遏止駕駛人僥倖心理，致駕駛人拒停受檢並加速逃逸致肇事等情況時有所見，除增加員警值勤風險，提高員警交通事故發生率，對社會安全亦造成威脅。依警政署統計數據，自103年至106年，各年度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案件皆近9千多件，而員警交通事故案件數皆約500多件，員警傷亡人數亦各約200多人，高居不下的數字，再再顯示，因為法律規範不足，造成警察人員處於高風險值勤環境。\n四、警察人員第一線執行勤務，自身安全與治安維護應並重，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就違反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並吊扣駕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就原條文未規定，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傷亡者，亦增加處罰規定，比照遇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攔檢不停者，予以吊銷駕駛執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7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就就違反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並吊扣駕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照。","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