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羅致政","蘇震清","莊瑞雄","張廖萬堅","黃秀芳","邱議瑩","吳思瑤","林俊憲","呂孫綾","李麗芬","蘇巧慧","周春米","蘇治芬","李俊俋","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1907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190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鑑於「地政士法」中刪除實價登錄地政士之權責後造成機制未完善，因此提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將責任與罰則歸因於買賣雙方，並賦予政府權力依法行政查驗民眾實價登錄之狀況是否屬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明確規範實價登錄為房屋買賣雙方之責任，並須依法承擔罰責，如交由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理人代為辦理時，罰責對象仍為買賣雙方本身。","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n\n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n\n(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n\n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n\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4:01154:2011-12-13-修正:60","說明":"一、明定政府有權查驗民眾申報實價登錄資訊是否屬實。\n\n二、明定如權利人及義務人代為委託地政士、業者申辦時，其罰責仍在權利人及義務人身上。","修正":"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n\n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n\n(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n\n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和權利人及義務人自行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n\n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委託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申請登記時，如經政府查驗登記不實，罰責為權利人及義務人。\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54:01154:2011-12-13-修正:107","說明":"增列第六項為罰責項目。","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