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蘇震清","張廖萬堅","羅致政","莊瑞雄","邱議瑩","吳思瑤","林俊憲","黃秀芳","蘇巧慧","蘇治芬","李麗芬","呂孫綾","周春米","洪宗熠","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1908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2190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鑑於現行「地政士法」中將房屋買賣之登錄與罰責皆歸於地政士職務上，但房屋買與賣之產生皆非地政士所引起，唯負責協助代書流程完善，而如不甚錯失登記時限時又須負擔相關罰鍰，確有不當與修正之必要。爰提案修正「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政士為協助流程完善，而非買賣雙方，故刪除登錄之職責。\n二、將登記之責任回歸於買賣雙方，並跟修「平均地權條例」，賦予政府權力依法行政查驗民眾實價登錄之狀況是否屬實。","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11-12-13-修正:58","說明":"跟修「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可受託辦理實價登錄，但罰則歸為買賣雙方所承擔。","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14-01-03-修正:67","說明":"增訂法律修正案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