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羅致政","蘇震清"],"連署人":["邱泰源","洪宗熠","施義芳","鍾孔炤","趙天麟","吳秉叡","郭正亮","吳玉琴","陳曼麗","高志鵬","李俊俋","林俊憲","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91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912","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羅致政、蘇震清等16人，鑑於縱火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危害及心理威脅。專家指出縱火犯罪由於成本低，取材容易，任何人都可以作，而且實施簡便不費體力，是犯罪成功率極高的一類，且縱火犯在犯案後因脫身容易，再犯率高，形成治安死角。然現行法令並未針對縱火犯施以強制治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倘縱火犯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至105年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1年至民國105年，人為縱火常年位列第2大主要起火原因。\n（105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內政部消防署）\n二、關於縱火案的新聞事件，僅從2017年11月份的記錄觀之，就有著11月22日，一名緬甸華僑於新北市中和區一棟公寓出租套房火警釀9死2傷的悲劇；11月15日，雲林縣莿桐鄉一名男子不滿停車場內太多車輛，多次縱火燒車；11月13日，新北市新莊區一位婦人心情不佳，隨機闖公寓樓梯間燒雨衣；11月9日，台中市南屯區停車場縱火男被逮，自稱罹患憂鬱症，每當心情不好時就想放火發洩情緒……短短2周內就有多起縱火案的社會新聞。\n三、有研究以我國消防署自2000年元月至2004年6月間彙整之「台灣地區縱火案件資料統計分析表」所建檔之縱火犯為研究對象，蒐集法院刑事判決書及縱火發生地轄區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瞭解該縱火案整體輪廓、判決結果、縱火動機及手法等，再輔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刑事警察局「知識管理平台」追蹤該縱火犯前科資料至2014年6月止（平均追蹤期間12.3年），共計蒐集到226名縱火前科犯來進行後續縱火再犯之危險評估工作。經過逐筆核對後，其中共有40人出獄後再犯1次以上縱火案件，估算我國縱火犯之再犯率為17.7%，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16%、波蘭12.5%、英國10.7%、紐西蘭6.2%及澳洲5.3%）均為偏高。\n四、從縱火犯罪類型觀之，可發現有多種類型，如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及縱火狂型，可能因其欠缺社交能力、情緒困擾、情緒控制不良、認知扭曲、反社會人格、人格違常或特殊之精神官能症，甚至精神病態所造成之結果特徵。因而，專家指出，縱火犯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入獄，刑期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刑期不算輕，但他們矯治期間不像性侵犯，有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也沒有管理、監控，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建議在矯治機關服刑期間，應該比照給予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實施管理、監控。\n五、強制治療之目的在於再犯預防及習得自我控制，自應以行為人故意犯之為限，失火犯縱經強制治療，仍無法達成強制治療所欲達成之目的，自無納入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8","說明":"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至105年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1年至民國105年，人為縱火常年位列第2大主要起火原因。另關於縱火案的新聞事件，僅從2017年11月份的記錄觀之，就有著11月22日，一名緬甸華僑於新北市中和區一棟公寓出租套房火警釀9死2傷的悲劇；11月15日，雲林縣莿桐鄉一名男子不滿停車場內太多車輛，多次縱火燒車；11月13日，新北市新莊區一位婦人心情不佳，隨機闖公寓樓梯間燒雨衣；11月9日，台中市南屯區停車場縱火男被逮，自稱罹患憂鬱症，每當心情不好時就想放火發洩情緒……短短2周內就有多起縱火案的社會新聞。\n\n二、有研究以我國消防署自2000年元月至2004年6月間彙整之「台灣地區縱火案件資料統計分析表」所建檔之縱火犯為研究對象，蒐集法院刑事判決書及縱火發生地轄區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瞭解該縱火案整體輪廓、判決結果、縱火動機及手法等，再輔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刑事警察局「知識管理平台」追蹤該縱火犯前科資料至2014年6月止（平均追蹤期間12.3年），共計蒐集到226名縱火前科犯來進行後續縱火再犯之危險評估工作。經過逐筆核對後，其中共有40人出獄後再犯1次以上縱火案件，估算我國縱火犯之再犯率為17.7%，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16%、波蘭12.5%、英國10.7%、紐西蘭6.2%及澳洲5.3%）均為偏高。\n\n三、從縱火犯罪類型觀之，可發現有多種類型，如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及縱火狂型，可能因其欠缺社交能力、情緒困擾、情緒控制不良、認知扭曲、反社會人格、人格違常或特殊之精神官能症，甚至精神病態所造成之結果特徵。因而，專家指出，縱火犯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入獄，刑期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刑期不算輕，但他們矯治期間不像性侵犯，有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也沒有管理、監控，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建議在矯治機關服刑期間，應該比照給予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實施管理、監控。\n\n四、強制治療之目的在於再犯預防及習得自我控制，自應以行為人故意犯之為限，失火犯縱經強制治療，仍無法達成強制治療所欲達成之目的，自無納入之必要。","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