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黃昭順","徐榛蔚","許淑華","林為洲","陳宜民","柯志恩","林麗蟬","王育敏","曾銘宗","李彥秀","陳超明","蔣乃辛","陳雪生","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7: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191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191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廖國棟等16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低、少子化現象越趨嚴重，當前法令及國家政策對於母嬰保障仍有不足，為使婦女提高生育意願、保護孕婦與胎兒健康，並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比例，俾健全家庭發展，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男性陪產假為7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60國提供12至13星期之產假，僅有27個國家之產假日數低於12星期，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n二、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男性陪產假，惟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n三、再考量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n四、為保障妊娠婦女權益、打造友善生育環境，讓公、私部門員工均享有同等法令保障，並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比例以及促進家庭健全發展。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將原「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男性陪產假為7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兩性平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n\n二、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四項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n\n三、又男性陪產假僅有5日，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考量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n\n四、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爰於第五項將男性陪產假延長為7日，以保障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兩性平權及家庭健全發展。","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