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6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4070300100"}],"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許毓仁","陳雪生","馬文君","陳超明","孔文吉","曾銘宗","柯志恩","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周陳秀霞","陳宜民","許淑華","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1"]}],"mtime":"2024-01-18T21:17: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922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922","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現行有關訴訟文書寄送方式，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除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以及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而平信郵寄並無憑證機制，遺失可能性相對較大，此等文書對於不熟悉法律事務或訴訟程序的一般民眾影響甚大。雖然現行法律條文中，對於訴訟文書寄送已有所規範，但是地檢署等單位卻因經費等問題，未依法執行，故此為保障民眾司法訴訟權益，特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很容易收到的一般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平信也是有寄丟的可能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也常引起很多爭議。\n二、現行「刑事訴訟法」明定，送達文書，除該法內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另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為法源依據訂定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特別規範郵務機構收到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換言之，依法民事與刑事訴訟相關文書皆應以掛號郵寄，然各地檢署卻因資源分配與預算經費等問題，未能確實執行，以致於民眾訴訟權益因郵寄問題受到損害，故此特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並得將應送達之文書掛號郵寄。","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64","說明":"配合第六十一條新增第三項，刪除文書掛號郵寄規定，俾免重複。","修正":"第五十七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現行":"第六十一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n\n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68","說明":"一、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很容易收到的一般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平信也是有寄丟的可能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也常引起很多爭議。\n\n二、現行「刑事訴訟法」明定，送達訴訟相關文書，除該法內有特別規外，則準用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為法源依據，所訂定出「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而該辦法中則特別規範郵務機構收到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換言之，依法民事與刑事訴訟相關文書皆應以掛號郵寄，然各地檢署卻因資源分配與預算經費等問題，未能確實執行，以致於民眾訴訟權益因郵寄問題受到損害。\n\n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與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相關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六十一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n\n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n\n由郵政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