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連署人":["許毓仁","黃昭順","陳雪生","曾銘宗","馬文君","林為洲","張麗善","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陳超明","顏寬恒","徐志榮","陳怡潔","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6: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928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21928","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有鑑於現行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治獻金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須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民眾查閱相關資料，惟卻未指定其公開方式。導致實務上民眾如欲獲知相關資訊困難重重，顯與原立法目的相悖。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須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其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於該法第一條中敘明：「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故該法第二十一條明定，政治獻金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須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民眾查閱相關資料，以達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之立法意旨。\n二、現行法規雖要求主管機關須將所受理申報之政治獻金資料彙整成冊，以供一般民眾查閱。惟卻未指定其公開方式，導致實務上主管機關以紙本方式公開，使一般民眾如欲獲知相關資訊，就必須親赴監察院始得近用相關資訊。以紙本方式公開，不僅增加民眾取得相關資訊的成本，亦使民眾複製保存相關資訊相當困難，顯與原立法目的相悖。故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須將相關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以符本法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1","說明":"一、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於該法第一條中敘明：「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故該法第二十一條明定，政治獻金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須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民眾查閱相關資料，以達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之立法意旨。\n\n二、現行法規雖要求主管機關須將所受理申報之政治獻金資料彙整成冊，以供一般民眾查閱。惟卻未指定其公開方式，導致實務上主管機關以紙本方式公開，使一般民眾如欲獲知相關資訊，就必須親赴監察院始得近用相關資訊。以紙本方式公開，不僅增加民眾取得相關資訊的成本，亦使民眾複製保存相關資訊相當困難，顯與原立法目的相悖。\n\n三、故修正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須將相關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以符本法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將其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