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顏寬恒","周陳秀霞"],"連署人":["曾銘宗","蔣萬安","趙正宇","林為洲","陳雪生","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呂玉玲","許淑華","蔣乃辛","林德福","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6: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93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937","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顏寬恒、周陳秀霞等16人，有鑑於審判時，為保障其訴訟上之防禦權避免國家檢調機關不當侵害，應容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此外，證人並非訴訟法上當事人，無法如同被告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若檢調機關故意以證人身份傳喚、拘提到案說明，證人往往被迫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此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及保持緘默之權利，實侵害證人之人權及悖於司法之公平正義。故爰擬「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證人亦得比照被告及犯罪嫌疑人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於被告及證人遭搜索、扣押時在場，以保障人權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明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為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避免國家檢調機關不當侵害，應容許於辯護人於偵查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在場維護當事人之權益。\n二、此外，證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當事人，無法如同被告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若檢調機關故意以證人身份傳喚、拘提到案說明，證人往往被迫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此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及保持緘默之權利，實有侵害證人之人權及悖於司法之公平正義。\n三、為踐行國家機關之正當法律程序，故爰擬「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條修正草案，增列證人亦得比照被告及犯罪嫌疑人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於被告及證人遭搜索、扣押時在場。","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32","說明":"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既是隨時可以選任，便不應排除搜索時程，辯護人得以在場維護當事人之權益。\n\n二、目前證人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或搜索時，並無請求律師陪同在場的權利，無從得知其搜索或陳述之內容是否會因為身分轉換，而成為不利於自己的犯罪證據，保障強度遠遜於被告，故應保障其權益。","修正":"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n\n前三項之規定，證人得準用之。"},{"現行":"第一百五十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n\n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n\n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82-07-23-修正:164","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一百五十條　當事人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n\n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n\n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n\n前三項之規定，證人得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