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名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黃偉哲"],"連署人":["莊瑞雄","高志鵬","林岱樺","羅致政","周陳秀霞","邱議瑩","吳思瑤","周春米","段宜康","鄭寶清","陳賴素美","劉建國","蔡適應","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mtime":"2024-01-18T21:15: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8-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1940號","laws":["01206"],"提案編號":"1551委21940","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偉哲等16人，鑑於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對於缺少「預售屋」、「自建自銷者」實價登錄明確規範期限，實有不當。爰提案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中，「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其中只寫明「買賣」、「租賃」，而缺少「預售屋」、「自建自銷者」一類實有不當，因而增訂。","對照表":[{"law_id":"01206","law_name":"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n\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6:01206:2011-12-13-修正:29","說明":"一、增訂「預售屋」一類。\n\n二、增訂「自建自銷」一類。","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租賃、預售屋等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經營代銷業務、自建自銷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n\n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n\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