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96/108240109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96/108240109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96/108240109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96/108240109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9070300200"}],"提案人":["王榮璋","蕭美琴","李昆澤","吳焜裕","呂孫綾"],"連署人":["蔡培慧","鍾孔炤","陳賴素美","邱泰源","李俊俋","吳秉叡","林淑芬","陳瑩","陳雪生","吳思瑤","邱議瑩","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mtime":"2024-01-18T21:17: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4-27","last_time":"2019-04-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96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963","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蕭美琴、李昆澤、吳焜裕、呂孫綾等18人，有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公共空間行動時，時有汽機車與自行車未禮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或道路違規堆放障礙物而危及人身安全之情事。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締約國之要求，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路權，爰參考美國各州、日本及荷蘭之白手杖法案，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於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公約第9條明訂：「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a）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n二、美國各州、日本及荷蘭有關維護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公共空間通行安全性之規定，主要為汽車與慢車的讓路義務。以美國為例，自1947年起實施之威斯康辛州白手杖交通法，主要內容略以：對於手持白手杖或手杖顏色為白色或白色配以紅邊、且持用時向外伸出或舉起，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駕駛人應於車輛靠近該行人10英呎前停下，並應採取預防行為以避免意外傷及該行人。對於未攜帶白手杖或手杖顏色為白色或白色配以紅邊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亦不可以此為疏忽之證明。非全部或部分喪失視覺功能之障礙者，禁止於任何街道、公路或其他公共場所手持或使用任何顏色為白色或白色配以紅邊的手杖。\n三、基於對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行動安全保障，考量我國實際道路及交通環境混雜，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經常遭遇汽機車、自行車未禮讓而發生事故，或因人行道堆放障礙物，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之情事，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賦予駕駛人較多的安全維護義務。","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8","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n二、美國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等）規定車輛駕駛人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日本及荷蘭亦有相關之立法例。\n\n三、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必須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包括減速慢行、暫停後再啟動，以禮讓攜帶白手杖或使用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金額更高之罰鍰。\n\n四、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語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導盲犬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輔助動物。","修正":"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05-30-修正:62","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n二、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七條。增訂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轉彎時，如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對駕駛人課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修正":"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95","說明":"一、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n\n二、增訂慢車（含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處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n\n三、增訂慢車駕駛人違反第五款或第八款，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以較高金額罰鍰之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n\n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n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n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n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n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n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n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n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n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n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n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n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02","說明":"一、本條第四項新增。\n\n二、有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於行人穿越道時，常有遭遇障礙物違規置放而受傷之情事，考量其他行人亦應列入保障範圍，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n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n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n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n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n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n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n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n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n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n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n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n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