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議案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1/LCEWA01_0905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1/LCEWA01_0905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8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0900"}],"提案人":["邱泰源","黃秀芳","黃國書","張廖萬堅"],"連署人":["蔡易餘","莊瑞雄","江永昌","余宛如","李俊俋","周春米","林靜儀","趙天麟","吳焜裕","王榮璋","陳曼麗","吳玉琴","施義芳","楊曜","陳瑩","邱議瑩","王定宇","賴瑞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3"}],"mtime":"2024-01-18T21:14: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04","last_time":"2018-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0號委員提案第22004號","laws":["03706"],"提案編號":"1550委2200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黃秀芳、黃國書、張廖萬堅等22人，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維護環境及人體健康，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皆應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惟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僅須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爰將一樣可能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納入第二項規範，公開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使民眾可透過查閱，了解並維護自身權益。\n二、現行第十條第一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爰酌修同條第二項文字。","對照表":[{"law_id":"03706","law_name":"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n\n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n\n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06:03706:2006-12-12-全文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n\n二、依第一項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皆應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惟依現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僅須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爰將一樣可能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納入第二項規範，公開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使民眾可透過查閱，了解並維護自身權益；另，現行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爰酌修文字。","修正":"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n\n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