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蔣乃辛"],"連署人":["曾銘宗","賴士葆","許毓仁","馬文君","蔣萬安","費鴻泰","柯志恩","王育敏","林麗蟬","黃昭順","陳學聖","羅明才","李彥秀","顏寬恒","呂玉玲","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mtime":"2024-01-18T21:15: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04","last_time":"2018-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22009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2200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蔣乃辛等18人，有鑑於空氣污染問題與民眾健康切身相關，家長團體、專家學者與教育團體皆呼籲政府應重視電廠周邊校園教室空氣品質。本席認為電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學校學童健康發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本席等爰提出「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學校福祉，透過電力開發協助金，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校園教室空氣品質改善事宜，以保障教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Danger in the air：How air pollution can affect brain development in young children（2017）報告中表示，空氣污染對兒童生命安全與未來發展形成嚴重傷害，「空污影響正在發育的腦部」。\n二、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最危險的，是可堆積在人肺深處的細懸浮微粒PM2.5。\n三、以雲林文昌國小為例，當空污超標時，學校即啟動空氣清淨機，師生反應很好，校方測試結果使用清淨機24小時後，室內懸浮微粒PM10每立方米從282微克降為22微克，去除率達92%。","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n\n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n\n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71","說明":"為敦促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善盡社會責任，其企業應協助主管機關改善校園教室空氣品質事宜。","修正":"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學校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與校園教室空氣品質改善事宜。\n\n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n\n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