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蔣乃辛","顏寬恒"],"連署人":["曾銘宗","賴士葆","許毓仁","王育敏","馬文君","林麗蟬","柯志恩","蔣萬安","呂玉玲","黃昭順","陳學聖","羅明才","李彥秀","費鴻泰","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mtime":"2024-01-18T21:15: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04","last_time":"2018-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010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2010","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蔣乃辛、顏寬恒等18人，有鑑於空氣污染（PM2.5）對發育中的學童身體健康影響甚鉅日益嚴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更指出，空污會影響正在發育的腦部。國內各界與家長團體呼籲政府應重視校園空氣品質的問題，應立即在校園教室添購改善空氣品質之設備，例如：空氣清淨機。本席等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學校應對學童氣喘疾病預防，校園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法規標準。對於空氣品質指標長期不佳地區之學校，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優先運用學校衛生保健經費購置空氣品質改善設備，以保障教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Danger in the air：How air pollution can affect brain development in young children（2017）報告中表示，空氣汙染對兒童生命安全與未來發展形成嚴重傷害，「空污影響正在發育的腦部」。\n二、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最危險的，是可堆積在人肺深處的細懸浮微粒PM2.5。\n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99網站所提供的資訊顯示，根據2015國際權威雜誌（NEJM）研究，PM2.5不但會降低肺功能指數、誘發氣喘、引起慢性氣管炎，還有可能增加呼吸疾病的住院率及死亡率，以及老人和孩童的慢性呼吸系統疾病之危險性。","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1","說明":"空氣污染容易誘發氣喘疾病，透過學校採取預改善教室空氣品質預防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修正":"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氣喘、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現行":"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n\n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1","說明":"全國各級學校的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相關標準。","修正":"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n\n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室內空氣品質、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現行":"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6","說明":"為改善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優先運用學校衛生保健經費購置空氣品質改善設備。","修正":"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並應專款專用。\n\n空氣品質指標長期不佳地區之學校，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優先運用學校衛生保健經費購置空氣品質改善設備，以保障教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健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