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許毓仁","馬文君","蔣萬安","賴士葆","許淑華","王育敏","林麗蟬","蔣乃辛","羅明才","黃昭順","柯志恩","費鴻泰","陳學聖","顏寬恒","李彥秀","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9"}],"mtime":"2024-01-18T21:15: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04","last_time":"2019-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2011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201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信號彈發射後，瞬間可產生高溫，若近距離朝人射擊，可致人死傷。信號彈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事件頻傳，多年來監察院與立法委員多次督促行政院加強管制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102年至105年以來，已查獲125顆信號彈涉及刑事案件。自107年1月1日實施「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後，似乎無法有效阻止不法分子取得，對我國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本席認為信號彈並非民生必需物品，解決信號彈問題不能做半套，政府應重新將信號彈納入管制。本席等爰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改變「信號彈無管制，人人皆可買」的亂象，政府應對信號彈加以管制，防範信號彈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信號彈缺乏管制，屢屢遭到濫用，信號彈多次登上社會新聞版面，被不法份子拿來恐嚇、逞兇鬥狠，更曾有民眾持信號彈向總統府擊發，一審處有期徒刑4年。\n二、102、103、104年、105年8月中旬持信號彈為犯罪工具之刑事案件發破數統計表：","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說明":"信號槍已成為不法份子容易取得未列管之作案工具，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事件頻傳。因此，政府有必要強化信號槍管制措施。\n\n彈藥判斷標準除殺傷力或破壞性外，增加易燃性標準，以利將信號彈納入管制。","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信號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易燃性、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易燃性、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五條之一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01-10-31-修正:6","說明":"國內信號槍及信號彈使用兩大類型，一類為「船舶設備規則」所規定，各級船舶、商船、漁船應配置信號彈，供海難或緊急事故發射使用；此外，另外一類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也規定，航空器應設置「煙火信號產生器」。","修正":"第五條之一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以及信號槍及信號彈專供各級船舶、漁船與各型航空器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