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蔣乃辛","陳宜民","黃昭順","林德福","陳雪生","林麗蟬","林為洲","賴士葆","許淑華","羅明才","顏寬恒","柯志恩","林淑芬","徐永明","江永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0: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2012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2012","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基於「勞工是國家的重要基石」之理念，透過修法進一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利，避免勞工因超時工作導致職業傷害，造成生理、心理及家庭永久的負擔，並對於違反工時規範、危害工人健康之企業主，處以刑責且提高罰金。爰此，本席等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多年來，勞基法早已實施勞動彈性化，又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阻止過勞死傷人數增加，且本次勞基法修法對於勞工而言，更使連續工時增加、過勞情況惡化，為避免此一情況繼續發生，並履行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之精神，特提出此法律修正提案。","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5","說明":"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阻止過勞死傷人數增加，因此新增刑事罰則。","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