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趙天麟","吳思瑤","趙正宇","陳素月","陳明文","蘇巧慧","葉宜津","李俊俋","羅致政","李昆澤","蘇震清","鍾佳濱","郭正亮","鍾孔炤","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0: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01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2014","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有鑑於近五年來，我國汽機車被取締無照駕駛事故案件數合計達八萬餘件，而吊銷及註銷駕照後致使事故發生件數則逐年攀升，累計超過一萬三千餘件。惟無照駕駛之違法行為有兩類，其一係未經過國家規定之筆試和路考之測驗等即上路駕駛；其二為已考取駕駛執照但因重大違規而被吊銷或註銷者，皆恐成為其他用路人傷亡之危安因素。然現階段取締無照及被吊銷駕照之用路人違規駕駛汽機車之行為，在實務上有取締不易之困難，但為遏止類似情形持續危及廣大守法之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故提高該條文之罰鍰，以期減少交通事故及不幸事件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7","說明":"一、駕駛執照為交通監理機關核發給通過規定測驗內容之民眾的許可證明。然而檢閱相關數據顯示，近五年來，我國汽機車被取締無照駕駛事故案件數年平均高達一萬六千件，合計超過八萬件的A1和A2類事故；另一方面，我國駕照吊銷及註銷後致使事故發生件數，在這五年來更是從2013年的二千五百件（A1、A2類事故），攀升至2017年的三千二百件（A1、A2類事故），累計超過一萬三千九百件。\n\n二、檢視這兩份數據，可看出無照駕駛之狀況有兩種類型，其一係未經過國家規定之筆試和路考之測驗等即上路駕駛；其二為已考取駕駛執照但因重大違規而被吊銷或註銷者，若未能及時改善，恐成為其他用路人傷亡之危安因素。\n\n三、現階段取締無照、吊銷及註銷駕照之民眾違規駕駛的行為，有其實務上之困難，但為遏止類似情形持續危及廣大守法之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爰此提議修正該條文之罰緩，以期減少交通事故及不幸事件發生。","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