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2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8070200600"}],"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趙天麟","吳思瑤","趙正宇","陳素月","葉宜津","李俊俋","陳明文","段宜康","蘇震清","鍾佳濱","郭正亮","羅致政","蘇巧慧","李昆澤","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1:10: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2015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2015","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在台灣部分知名觀光景點，發生不肖業者刻意隱瞞消費資訊、哄抬價格以及詐欺旅客等情事，為避免少數不肖業者因前述作為，傷害台灣觀光旅遊產業長遠的發展。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有關單位，應定期調查並揭露觀光景點等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以維護國內外旅客和民眾的權益，也希冀藉此推動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正向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n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近年來外國來台旅客數量持續增長，國內旅客也因為生活品質提升和網路媒介宣傳，帶動觀光景點參觀、遊覽、周遭消費等觀旅活動需求的成長；然而，近來卻發生在部分知名觀光景點，部分業者刻意隱瞞消費資訊、哄抬價格以及詐欺旅客等情事。\n\n三、為避免少數不肖業者因上述做為傷害台灣觀光旅遊產業長遠的發展，爰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有關單位，應定期調查並揭露觀光景點等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以維護國內外旅客和民眾的權益，也希冀藉此推動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正向發展。","修正":"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n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n\n為促進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等觀光景點業者提供合理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就上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資訊，定期調查及資料收集，並按月揭露，以維持觀光地區整體交易秩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2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