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1/LCEWA01_0905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楊鎮浯","陳雪生","蘇震清"],"連署人":["蔡易餘","余宛如","莊瑞雄","許智傑","洪宗熠","張宏陸","吳琪銘","陳素月","吳焜裕","李俊俋","趙天麟","陳賴素美","賴瑞隆","劉建國","鍾孔炤","劉櫂豪","周春米","高志鵬","邱志偉","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會期":"09-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04","2018-05-08"],"會議代碼":"院會-9-5-11"}],"mtime":"2024-01-18T10:20: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04","last_time":"2018-05-08","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2021號","提案編號":"1607委22021","案由":"本院委員楊曜、楊鎮浯、陳雪生、蘇震清等29人，鑑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將澎湖、金門與馬祖地區人民之相關權益保障，僅附帶規範於原住民保護之列。為充分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基本權益，應將其條文明確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應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促進其區域發展與永續經營，對於衛生醫療、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將濟土地及海洋資源，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為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基本權益、促進區域發展，特將條文文字明確規範，以充分保障離島居民權益。並為統籌離島建設業務，避免事權分散，宜設置專責機關，以達成促進離島發展之憲法目的。","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國家應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促進其區域發展與永續經營，對於衛生醫療、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經濟土地及海洋資源，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