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43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蔡培慧","鄭寶清"],"連署人":["陳明文","蕭美琴","吳琪銘","鍾孔炤","江永昌","施義芳","郭正亮","鍾佳濱","陳瑩","林俊憲","邱泰源","陳素月","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0: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06號委員提案第22026號","laws":["01970"],"提案編號":"1706委2202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蔡培慧、鄭寶清等16人，鑑於電子遊樂場所因出入人員複雜，尤其是網咖常看見青少年聚集滋事或是沉溺在其中，應強制規定青少年出入網咖的限制，以避免青少年沾染及沉溺於網咖之惡習。妥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網路遊戲風靡於青少年階層，青少年易沉迷網咖場所難以自拔，如無明文加以規範之下，大量青少年甚至國小學童，更易聚集在營業場所以網咖為家的現象是屢見不鮮。青少年因為沉溺於網咖遊戲及留連網咖場所，也容易影響正常學業、家庭生活與一般社交關係，社會新聞常見的中輟生與親子關係失和問題皆與逗留網咖有關。\n二、故本席提案針對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以矯正青少年聚集沉溺於網咖之惡習。","對照表":[{"law_id":"01970","law_nam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n\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law_content_id":"01970:01970:2009-05-26-修正:20","說明":"一、目前網路遊戲風靡於青少年階層，青少年易沉迷網咖場所難以自拔，如無明文加以規範之下，大量青少年甚至國小學童，更易聚集在營業場所以網咖為家的現象是屢見不鮮。青少年因為沉溺於網咖遊戲及留連網咖場所，也容易影響正常學業、家庭生活與一般社交關係，社會新聞常見的中輟生與親子關係失和問題皆與逗留網咖有關。\n\n二、故本席提案針對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以矯正青少年聚集沉溺於網咖之惡習。","修正":"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或在校學生者，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可以進入及滯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日夜間十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不得進入及滯留。\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