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8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周春米","楊曜","鍾佳濱","陳雪生","鍾孔炤","張宏陸","劉建國","陳歐珀","陳明文","趙正宇","蔡適應","蘇巧慧","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1: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2034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2034","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8人，鑑於當前地球村的趨勢，跨國人口移動頻繁，世界各國莫不重視國境管理，將逾期居留之外國人視為治安及國安之潛在威脅，因此對於逾期居留者除予以裁罰外，配合其他管制措施，並鼓勵其自行到案出境。然而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逾期居留或停留者罰則過輕，且無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反有鼓勵外國人長期違法居留之虞。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我國因推動觀光及引進大量外籍勞工，外國人進出國境頻繁，相對的逾期人數也逐年成長、居高不下，對於國內之治安、社會安定、國家安全造成潛在威脅，然而現行法對於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僅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加上鼓勵自行到案之政策，對於逾期而自行到案者，可免予收容，而在30日內自行離境即可。\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外國人逾期停留人數從103年的16,935人成長到106年的20,303人；逾期居留由103年48,776人成長到106年56,190人。其中以逃跑外勞為最多，近年雖然加強查處，但行蹤不明總人數仍持續增加，形成抓得越多、逃得越多的的情形。\n三、根據內政部移民署105年自行研究報告，經比較鄰近國家法制及執行狀況，亦認為目前罰則太輕，且無其他配套管制措施，鼓勵自行到案措施過於寬鬆，但又宣導不足，以致於在逃逸外勞間以訛傳訛，對於國家公權力行使亦有傷害。因此，除了相關配套措施之外，應該提升裁罰之質量。","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n\n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n\n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n\n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n\n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n\n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n\n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96","說明":"一、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所列各款，除第四款外，多為行政作業或措施之違反，因此採取輕罰。然而逾期居留、停留樣態眾多，長期違法居留、停留者更對我國治安、國土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因此將第八十五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n\n二、現行逾期居留、停留罰則過輕，恐有鼓勵長期違法居留、停留之嫌，故依據其逾期時間之長短，加重其罰則。","修正":"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n\n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n\n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n\n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n\n五、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n\n六、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停留或居留九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