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周春米","楊曜","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鍾佳濱","陳雪生","蔡適應","趙正宇","鍾孔炤","張宏陸","陳明文","劉建國","張廖萬堅","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1: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03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2036","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為現行交通違規記點時效過短，無法嚇阻違規行為，且罰款與違規記點標準不一、規則紊亂，爰併同大型車駕駛人違規記點等問題，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累計滿六點，吊扣駕照一個月，但違規點數半年歸零，容易讓違規者心存僥倖，無法有效嚇阻違規行為。歐盟研究建議違規記點時效至少應為一年以上，日本採計時效為三年，香港為五年，為加強導正國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爰將違規記點採計時效延長為一年。（修正第六十三條）\n二、現行違規記點與罰款規則各自獨立，有罰鍰6,000元以上記違規點數一點者，有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三點者，違規情節輕重裁罰標準不一，不僅民眾易生混淆，亦增加管理困難。為齊一標準，將規則修正為依罰鍰金額高低記點。（修正第六十三條）\n三、民國94年修正本條例第六十八條之意旨，原係考量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在非執業期間駕駛小型車如受違規吊銷駕照，一併吊銷持有各級車類駕照，將對工作權造成影響，爰予緩吊，改採記點。然大型車駕駛人，本應謹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例如酒後駕車等行為，不僅危及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為更積極規範大型車駕駛人駕駛行為，增訂該類駕駛人駕駛小型車如受違規吊銷駕照，雖可緩吊改記違規點數五點，仍須於駕照註記限制駕駛較低等級車種權利六個月。（修正第六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n\n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n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n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n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n\n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81","說明":"一、現行條文違規記點與罰款規則各自獨立，違規情節輕重裁罰標準不一，不僅民眾易生混淆，亦增加管理困難，爰修正第一項改以依罰鍰金額記點，齊一標準。\n\n二、新增第二項關於汽車裝載物品有超重、超寬、超長等違規事項，除依規定裁罰汽車所有人外，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記違規點數二點。\n\n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做修正，違規記點採計時效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修正":"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依下列規定予以記點：\n\n一、處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一點。\n二、處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二點。\n三、處罰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者，記違規點數三點。\n四、處罰鍰逾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者，記違規點數五點。\n汽車裝載物品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者，記違規點數二點。\n依本條例各條款規定，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n\n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現行":"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n\n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0-04-20-修正:84","說明":"一、為更積極規範大型車駕駛人之駕駛行為，修正第二項，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在非執業期間駕駛小型車違規如受違規吊扣駕照，雖得緩扣駕照，改採記點，但禁止駕駛較低等級車輛，期限比照原吊扣處分之規定。\n\n二、將原第二項但書改列第三項，並修正二年內，如再次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修正":"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n\n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駕駛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無因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改記違規點數五點，並依原吊扣處分期限禁止其駕駛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n\n前項汽車駕駛人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或二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