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7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11:07: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0號政府提案第16301號","laws":["01011","01236","05172","06060"],"提案編號":"1720政16301","對照表":[{"law_id":"01011","law_name":"內政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內政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n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七條　（刪除）\n\n第八條　內政部設中央警察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八條之三　內政部設空中勤務總隊，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n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n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n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n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n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n\n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n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n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n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n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n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n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n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n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n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n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n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n\n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n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n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n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n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n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n第十二條　（刪除）\n\n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n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n\n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n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n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n第十四條　（刪除）\n\n第十五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n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n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n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n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n\n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n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n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n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n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n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說明":"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n\n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n\n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n\n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n\n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n\n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n\n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n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n九、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現行":"（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n\n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7-12-14-修正:25","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73-07-03-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n\n一、民政司。\n\n二、戶政司。\n\n三、社會司。\n\n四、地政司。\n\n五、總務司。\n\n六、秘書室。","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1-10-11-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六條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n\n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n\n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n\n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專業技師管理、都市基礎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n\n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現行":"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99-06-22-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九條　內政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n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n\n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n\n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n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n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n\n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n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n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n\n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n\n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95-01-17-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n\n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n\n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5-05-27-修正:3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236","law_nam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說明":"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五條第一項，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之規定，爰將「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1995-01-17-制定: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組織法律無庸引據法律為依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條　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現行":"第三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n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n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n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n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n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n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n\n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n\n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n\n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n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n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事項。\n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n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n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n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n\n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n\n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事項。\n\n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採購業務等事項。\n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n二十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n\n二十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等事項。\n\n二十三、關於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n\n二十四、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九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n\n三、現行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二十二款部分規定合併修正為第二款。\n\n四、現行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七款合併修正為第三款。\n\n五、現行第七款移列為第四款，並將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制度納為本署掌理事項。\n\n六、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內政部為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至於其他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應分別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爰將現行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六款合併移列於第五款，明定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及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搶救之規劃、協調及督導，為本署掌理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七、現行第十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及第二十二款部分規定合併修正為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八、現行第十八款移列為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應消防組織勤務督察體制設計及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增列因公受傷慰問業務。\n\n九、現行第十九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一款合併修正為第八款，並將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管理等事項納為本署掌理事項。\n\n十、配合特種搜救隊改制為附屬機構、本署四個港務消防隊整併為港務消防大隊（機構），現行第十三款與第二十三款合併修正為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為本署掌理事項之一。\n\n十一、現行第二十四款移列為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業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設立、人力調配之規劃及擬議。\n\n二、消防教育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n\n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n\n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n\n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n\n六、消防與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及督導；災害應變整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n\n七、消防勤業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之慰問。\n\n八、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消防水源運用與維護之規劃及督導；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福利之規劃及督導。\n\n九、特種搜救隊組織之規劃、督導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參與；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執行。\n\n十、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現行":"第四條　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五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六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6","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符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爰將副首長人數三人修正為二人。","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現行":"第七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5-05-17-修正: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現行":"第八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九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5-05-27-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現行各港務消防隊改制為本署附屬機構，並更名為港務消防大隊，其他附屬機構法源，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第十一條說明二後段。","修正":""},{"現行":"第十三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職務歸系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n\n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6","說明":"條次變更，條文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n\n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現行":"第十七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72","law_name":"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與住宅及都市基礎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n\n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三、建築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專業技師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n\n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n\n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n\n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n\n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n\n九、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n\n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6060","law_name":"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n\n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n\n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n\n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n\n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n\n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n\n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n\n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