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江啟臣","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林德福","孔文吉","呂玉玲","賴士葆","黃昭順","馬文君","陳超明","許毓仁","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林麗蟬","徐志榮","曾銘宗","許淑華","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9"}],"mtime":"2024-01-18T21:12: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9-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2049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2204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有鑑於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將可避免政府資源免於浪費，爰此，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之精神，修訂「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明定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開發計畫、設施或建設事業應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32","說明":"一、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中油規畫之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引起桃園藻礁恐遭浩劫損壞等。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先行避免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計畫審查、環評後，卻未能通過之窘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n\n二、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n\n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