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羅明才","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馬文君","陳宜民","陳超明","江啟臣","呂玉玲","徐志榮","林麗蟬","許毓仁","曾銘宗","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mtime":"2024-01-18T21:12: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05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050","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有鑑於近來雲端科技發達，各政府機關亦推動建置政府雲，欲以大數據來制定相關政策，然為了維護勞工權益及促進勞工每日工時資訊透明化，勞動部應建置雲端資料庫，供雇主將勞工出勤資料上傳至雲端，俾利勞動部查核、保存該資料，且勞工亦可在雲端資料庫查詢時數，以確保自身權益，爰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n\n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n\n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n\n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5-15-修正:34","說明":"一、現代科技進步，如衛福部2012年底研擬「臺灣健康雲計畫」，為解決中小型醫療院所沒有資源建置及維護電子病歷交換基礎設施的問題，進而提升醫療資訊化的覆蓋率，大幅降低醫療成本的浪費。然目前登錄勞工每日工作之時數，仍透過簽到簿或出勤卡，實屬落後且亦無法有效檢視勞工每日工作之實況。爰此，勞動部有必要參酌各部會使用之雲端科技，供雇主、勞工運用。\n\n二、勞基法雖已明定勞工每日工作之時數，然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但考量個資之問題，故授權勞動部制定相關處理辦法。","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調閱、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n\n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n\n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200400/details"}